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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教授做 “报应惩罚还是教育挽救——评大连‘小恶魔’杀人案”

2019-11-11 10:46:19浏览

2019年11月6日晚18:30至20:30,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举办的“报应惩罚还是教育挽救——评大连‘小恶魔’杀人案”公开讲座在南京大学法学院逸夫管理科学楼11层1101室举行。本次讲座邀请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爱武教授主持,由南京大学法学院狄小华教授主讲,讲座现场座无虚席,气氛浓烈。

(陈爱武教授主持讲座)

(狄小华教授进行主题讲座)

讲座围绕近期发生的“大连‘小恶魔’杀人案”展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预防?前期不良行为如何矫治?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此案件为契机,一时间,社会各界争论不断。尤其是有关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其实也就是应否用刑罚的方法应对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严重触法行为。因看问题的角度以及所持的观念不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即主张降低和不主张降低。

狄教授并没有在一开始就武断地得出结论,而是从违法犯罪行为的演化过程、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行为人的生理心理特征等方面展开,分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成年人违法犯罪之间的差异。狄教授指出,最终造成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一恶果,除行为人本身外,家庭、学校、社会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心智尚未成熟,行为识别和控制能力尚且不足,未来依然具有极大可塑性的未成年人而言,一味以“小成人”式司法程序进行制裁,意图追求报应的正义,只会带来更大的伤害,侵害人终生被标签化,难以重新回归社会,受害人的恢复性需求亦没有得到实质性满足。故,对待未成年人应当坚持“刑罚个别化”“宜教不宜罚”的共识,对处于健康成长之道未成年人采取免疫教育,环境治理、福利等预防性保护;对偏离健康成长之道未成年人要注意其原生态家庭的保护,必要时由社会、政府出面干预保护;对严重脱轨实施犯罪未成年人,应建立起不同于成人报应性司法的独立少年司法制度。

随后,狄教授就一直以来争论不休的“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给出了分析回应。首先,未成年人没有具备足够的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并且其行为演化受到其一路成长所接触的社会环境之重大影响,社会责任不可推,故轻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刑罚正当性考量;其次,刑罚的预防功能在未成年人身上起到的作用极其有限,就刑罚目的性考量,实在不必大张旗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再次,即使严厉打击了加害人,亦不代表就满足了受害人的正义需求,司法所能带来的是惩罚犯罪,实现报应的正义,要想真正抚平受害人创伤,更多需要在司法外寻求救济,故从受害人保护的角度考量,轻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亦过于草率。综合三方面的分析,狄教授得出结论,刑事责任年龄不是绝对的,不是不能降,而是不能轻易降,尤其是目前我国在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前期的系统治理尚未成熟,具有严惩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普遍存在“三不管”(父母管不住、学校管不了、公安不能管)的情况下,更是不能贸然动用最后手段,以防出现社会治理的刑罚依赖。

(讲座现场)

(交流提问环节)

最后,狄教授呼吁,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强烈建议国家尽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成长提供系统保护!

供稿:周洋

摄影:王心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