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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犯防所成功举办第六届刑辩经纬论坛

2022-11-26 16:48:57浏览

2022年11月19日,第六届刑辩经纬论坛在南京大学法学院1101报告厅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协办,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承办。论坛主题为“刑事辩护中的心理学运用”,线上与线下共有百余名学者、法官、检察官、企业家、律师以及学生参加。

(图为第六届刑辩经纬论坛会议现场)

开幕式由北京市方舟社工发展中心理事长、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徐胤博士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林仕尧研究员应邀莅临现场并发表致辞,他介绍说:今年正值南大120周年校庆之际,学校法学专业蓬勃发展,法学院始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理念。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作为南京大学法学院管理的11个科研机构之一,围绕罪犯矫正、恢复性司法、少年司法等主题,将理论成果应用于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果。同时积极与区域性、国际性高等学府、科研机构、实务部门建立联系,秉持宽德养士,至乐成学,吾道在国,与世恒新的宗旨,推动国际性学术交流。最后,林书记预祝本届论坛取得丰硕成果,祝愿大家都能从此次会议中有所收获。狄小华教授致辞表示:法律心理学作为一门介于法律和心理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经过广大学者的不懈努力,已发展出了多个分支。同时,我国刑事司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法律心理学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此次研讨会的召开正是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图左为狄小华教授,右为林仕尧副书记)

第一单元:法律心理学运用专题报告

本单元由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国强主任主持。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南京大学法学院狄小华教授作专题报告。浙江外国语学院教授、副校长,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李安博士与谈。

(图为孙国强主任)

狄小华教授作《法律心理学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专题报告,介绍了法律心理运用的个性心理结构分析框架,即人的行为主要是由动力因素、调节因素、特征因素、心境及潜意识所构成的,受相对稳定的个性心理支配;解读了具有对抗特征的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正是根据趋利避害本性,运用心理博弈原理,确保证据量的最大化和内容的全面性,运用心理与行为的情境性即不可预设性以检验证据的可靠性;分析了基于有罪推定的事实发现的侦查思维,以及检察、审判人员基于侦查所形成的概述性的事实,进行审查、采信的思维特点,同时,指出了律师以个别证据的“点”突破案件的辩护思维所面临的困境。最后,还从学会辩护预期管理、心理效应运用或避免、遵循交涉原理、善于运用情境性证明、提高沟通技巧等方面,心理学在刑事辩护中的具体运用。

(图为狄小华教授)

在与谈环节,浙江外国语学院教授、副校长,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安博士从认知心理学切入,通过图片生动形象地解释了错觉、偏差对案件事实的影响,解释了“SR”“SOR”的区别,提醒律师在对事实的认知,对法律的理解基础上,转换原有的观念。又从诉讼范式的证据感知和案情叙事的角度,提出证据是客观的,事实是存在的,感知的只是证据,事实是靠推断出来的。而在从证据感知到司法认知的跨越过程中,纠问制与对抗制在发现事实的功能上,不能一概而论,同时案情叙事是司法认知的特征,并展开阐述了案情叙事的路径、司法场域的类似性、背景性、情感性等特点。最后给出了律师在辩护中可以采取的若干建议。

(图为李安教授)

第二单元:刑事辩护中的心理预期管理

本单元由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金刚博士主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石宇辰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中伟律师作主题报告。与谈嘉宾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理事、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暾博士,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卓广平主任。

(图为周金刚主任)

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石宇辰律师,报告题目为《法官刑事认证的心理分析——以法官“预设值”出发》。石律师提出:因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以及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紧密关系,导致我国诉讼制度下,法官对控方指控事实在心理上易形成“预设值”,即心理学上的“锚定效应”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因此,为减小“预设值”的负面影响,法官要充分利用庭审质证环节,来验证指控事实和案卷证据。他认为,为保障刑事认证的准确性,要加强证伪思维在事实认定中的运用,从反面消除影响心证的疑虑,同时要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避免法官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受到非法证据的“污染”,还要强化辩护人在庭审质证程序中的作用,防止法官轻信控方证据,造成错误认证,最后是降低口供对法官认定事实的心理影响力。

(图为第二环节会议现场)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为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中伟律师,报告题目为《浅析刑事辩护中的心理预期管理》。田律师认为:刑事辩护过程中,“当事人”在一些常见场景下会出现一些特定心理现象,如首次接待时存在的恐慌、高预期,会见前期的茫然和恐惧、会见后期的焦虑,认罪认罚过程中对制度的误解,合规试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的不合理心理预期、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心理上的大起大落等;提出作为律师,要针对不同情况,同时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与心理学技巧,比如耐心倾听、适当共情、保持专注、目光友善、定期沟通等,来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把握、疏通和预期管理,从而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图为田中伟律师)

针对两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理事、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暾博士,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卓广平主任先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徐暾博士从心理学分析的角度,指出被追诉人虚假认罪可分为自愿型、强迫屈从性、强迫内化型,因此针对被追诉人如何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应当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同时有效落实律师辩护权。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管理,必须保证自愿性,明确告知诉讼程序中的可行路径,保证当事人的充分知悉权,具有一个清晰认知,经过当事人权衡最终做出决定,以避免制度异化。在合规试点改革过程中,落实激励机制。

(图为徐暾副研究员)

卓广平主任对于委托人的心理预期如何产生,提出面对律师当事人往往会在事实阐述中做出自主性的选择,乐于接受有利于自身情况的信息。而当事人如果存在不当心理预期,会有一定危害,不仅会增加刑事律师投诉的数量,也会阻碍个案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刑事程序的推进。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办案经验,以法律心理学为指导,更公允地判断案情,帮助当事人建立合理预期。

(图为卓广平主任)

第三单元: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心理博弈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理事赵桂芬博士主持。北京天驰君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盈律师,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珩律师进行发言报告。江苏大学法学院讲师吴进娥博士,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监事会主席蔡栋律师围绕报告内容与谈交流。

(图为赵桂芬教授)

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北京天驰君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盈律师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刑事有效辩护的心理博弈与调和》的报告,她认为刑事辩护与心理学的跨专业结合的目的在于调和控辩双方的对立关系、提升重大疑难复杂犯罪案件的控辩对抗水平。因此,辩护人需赢得当事人家属信任建立委托关系,破除当事人的心理防御,与其建立依恋关系。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下,控方的迫切心理、辩方的侥幸心理,导致心理博弈空间的存在,但当事人必须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而控方则需把握底线。因此,作为律师,面对当事人的压抑情绪与强烈压力,有必要通过共情、观察接纳与鼓励等心理学技巧来向其提供情感支撑与心理慰藉;同时,在庭前与检察官和法官以“温柔而坚定”的方式进行沟通,在庭审中有效传递辩护观点,使公诉人或法官保持平和而接纳的心理;最后,可以运用色彩心理学开展庭前培训,运用情绪心理学做好表情管理等心理学知识与技巧,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图为王盈律师)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珩律师作《“认罪认罚从宽”中的控辩审心理博弈与辩护应对》的报告,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被告与控方之间、被告与辩护律师之间、控方与辩护律师之间三重博弈,同时三方——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本身认知明确,但对证据、刑事处罚认知模糊;辩护律师碍于法律规定仅出具有限辩护意见;检察官可能会因需承担责任而考虑多方面因素,存在不同的心理认知。因此,律师为真正达到想要的结果,需在三方博弈中应做到“三个协商”:与犯罪嫌疑人就辩护策略进行充分协商,将自己作为方案提供者,在判断、预测、分析的步骤中步步为营,尊重当事人的最终决定;与检察机关以全面尝试、突出重点、坦诚相待的方式方法进行协商,以达到“求同存异”的效果;与法官在庭前、庭审中以恰当方式协商,判断法官的态度,明确庭审重点。

(图为蒋珩律师)

随后,与谈嘉宾针对报告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心理学在刑事辩护中如何应用,江苏大学法学院讲师吴进娥博士认为要重视律师与被害人的关系,以达成谅解、和解。而律师为了取得被告人信任,既要重视自身的专业性、每个案子所塑造的口碑,也可以运用一些心理学知识。在处理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时,为获得法官的认同,律师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坦诚相待。

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监事会主席蔡栋律师指出,从心理学的角度寻求有效辩护的路径时,辩护人首先要明确诉讼各方的心理需求,了解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况。辩护工作的开始不是法律帮助,而是心理帮助,重点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建设。首先,要让犯罪嫌疑人明白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其次,尽量满足犯罪嫌疑人在情感沟通和生活保障上的需要;最后,在犯罪嫌疑人消除了紧张和不安之后,就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展示辩护人专业的逻辑分析和精湛的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认为辩护人是值得托付的。通过把握侦查初始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况,让犯罪嫌疑人从混乱恐惧的状态回归到理智清醒的状态,从畏惧对抗转变为恰当合作,让犯罪嫌疑人能够理性面对追诉,促使犯罪嫌疑人进行正确合理的分析判断及决策,并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与侦讯、检控以及审判人员之间形成相对较为缓和关系。这些都将会有利于辩护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时的控辩协商。最终使犯罪嫌疑人在确有其罪的情况下,罚当其罪、从轻处罚,伏法改过,在博弈中实现有效辩护。

(图为会议现场交流环节)

第四单元:主刑事诉讼特殊证人心理研究

本单元由广州商学院副教授、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卓生博士主持。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陈苏豪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司法鉴定专业硕士研究生王强同学进行发言报告。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孙海燕博士,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副教授闾刚博士围绕报告内容与谈交流。

(图为陈卓生副教授)

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为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陈苏豪博士,其报告题目为《心理学理论介入司法证明的路径比较——以儿童证言收集与运用为中心》。他提出,政策参考路径侧重于将表达受限理论、易受暗示理论、创伤影响理论等心理学理论转化为限制作证资格、给予特殊保护等具体规则,虽然高效,但仍存在权利保障的片面性、心理学研究不足以支撑量化评估、实践中无有效配套机制等不足;将心理学分析意见作为证据或邀请专业人士提供帮助的专家意见路径,更加聚焦个案审查,但存在只能提出“倾向性”建议、心理实验不能准确反映真实司法场景,未充分论证引入心理学专家意见必要性的局限性;以具体案件的办理人员为主要教育对象的科学教育路径,通过专门心理培训和指导,提高司法人员和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同时发挥典型案例中,心理学理论与具体案情结合的教育功能,但需深入研究如何发挥有限资源投入的最大效益,又如何妥善平衡心理学研究结论与司法实践经验之间、与具体司法场景的匹配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以上基础上,陈苏豪博士给予了强化科学教育路径、拓展专家意见路径、优化政策参考路径的路径整合基本思路。

(图为陈苏豪博士)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司法鉴定专业硕士研究生王强同学,其报告题目为《突破心灵的屏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诉讼心理求衡之路桥架构》。他认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事案件中,各诉讼参与人存在不同心理:被告人可能存在悔罪、侥幸抵赖、依赖、抗衡的心理,法定代理人可能存在气愤、无奈、焦虑甚至绝望的情绪,辩护人会产生同情、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担忧、对被告人表现的焦灼等复杂心理,被害人一般会表现正常,也可能对被告人产生恐惧、报复或是同情的情绪。基于以上情况,法官要承担作为法律人、社会人的责任,引导、转化公诉人的优越、矛盾冲突心理,通过举证来应对被告人的抗拒狡辩心理,面对受害人的强烈情绪,法官需保持理性,面对法定代理人与辩护人将“精神病”认为是无罪理由的错误观点,法官需提醒并阐述判决理由。同时,在庭审与执行两环节开展全方位心理融通:在庭审中,表现出诚意、理解,向各方分别说理阐述,实现共赢;针对强制医疗执行程序中的不足,法官需进行效力上的把控。其次,法官需进行心理矫正之架构衔接:在诉讼前,积极引入精神障碍患者心理评估机制;在诉讼中,借鉴精神卫生法庭模式,集合各方力量加强沟通;在诉讼后,增加判后心理调适环节。

(图为王强同学)

随后,与谈嘉宾针对报告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孙海燕博士针对特殊证人作证资格提出,未对特殊证人进行评估,只是简单剥夺儿童、女性被害者的作证资格,将会放纵犯罪,不仅弱者权利得不到保护,刑罚目的也将落空。而智力、精神障碍患者是否一概没有作证能力,需要通过单一审查、对比审查等多种审查方法,根据发育状况,对事实的认知能力,综合考察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对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要到庭诉讼的问题,在我国刑诉法下,儿童证人没有争议,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来说,在其诉讼能力不足时,法定代理人应当要到庭诉讼。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副教授闾刚博士提出,在侦查阶段,心理学知识未得到系统运用,需要考虑成长在未来的可能性。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往往认为过于关注人的性格可能模糊案件重点,需要针对瞬间的临场动机考察当事人情绪,而不能把当事人看作一个成长的人。从辩护的角度来说,取证时的感知记忆是最重要的,但会出现经验不可复制,难以改变既有结果的困难。因此,心理学理论系统要想进入到刑事司法中,如何获得信任,只通过立法规范、第三方、学校培训都是不够的,最终还是要回到心理学的研究。

(图为闾刚副教授)

闭幕式

闭幕式环节由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副所长单勇博士主持,并由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金刚博士总结陈词。周金刚博士对四个单元各位发言人所做的报告以及与谈嘉宾的谈话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提出法律心理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应用非常宽泛。

(本图左为周金刚主任,右为单勇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建清博士在致辞中表示法律心理学具有司法价值,是一门心理学科与法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有必要进一步扩展、深化系统性研究。今天的刑辩论坛主题鲜明,富有成效,具有学术价值,有借鉴、启发意义。法律心理学研究的价值所在,就是在实证的基础上为司法实践提供独特的解决之道,提高了事实判断的可信性。最后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以及各位参会人员的参与表示了感谢。

文字|吴锶楠、殷明月、方向

图片|缪天淇、杜曼茹

审校|李林

责编|姜慕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