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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学研究所第22期“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顺利举行

2025-06-18 10:07:01浏览

2025年6月6日,第22期“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在法学院西南楼如期举行。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副所长朴法眼教授(Prof.Dr.Knut-Benjamin Pißler)、中方副所长冯洁语副教授以及中德法学研究所2024级硕士研究生共同参与了本次研讨课。研讨课全程使用德语进行报告及评议。本次研讨课由朴法眼主持。

朴法眼主持研讨课

首先,朴法眼简要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并指出从比较法视角进行学术锻炼是中德所学生需要掌握的重要技能之一。本次研讨课的主题聚焦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宪法、刑法等多个领域,由八位报告人分别就各自研究主题汇报心得。

冯洁语评议

Tobias Laabs的报告主题是《违背善良风俗、暴利与显失公平:德国民法典第138条与中国民法典第151条的适用比较》。他指出,《德国民法典》第138条采取“绝对无效”模式,要求证明主观剥削故意及100%以上利益失衡;中国第151条则设定了30%的利益失衡标准,并赋予合同相对人撤销权,体现对意思自治的尊重。Tobias强调,德国模式保护力度更强,而中国方案更具灵活性,该比较为跨国法律协调提供了新视角。

Tobias Laabs汇报

评议人吕应涛认为,《德国民法典》的暴利行为是悖俗行为的特殊情形,特殊之处在于规范暴利行为的条款强调了主观构成要件,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出空间。

吕应涛评议

报告人常昕雨的报告主题为《以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为例分析<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和<中国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2项第2部分经济上无法履行的情况》。报告人以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为例,对中德两国的给付不能制度展开分析。新宇公司售予冯玉梅商铺后欲改造商场,要求解约遭拒。法院认定继续履约致双方难以获利,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解除合同,新宇公司返还房款及增值款并赔偿损失。案件体现了中德法律对给付不能的处理差异。在构成要件方面,无论是中国法还是德国法框架,均认可履行费用过分高于履行利益时,债务人可以不必继续履行。

常昕雨汇报

评议人童静怡提出,针对该案,有观点认为法院将买卖合同认定为租赁性质更合理,中德法律均认可履行费用过高可排除继续履行,但法律效果有别。中国学者提出,若所有权已转移,可参考强制售卖制度解决合同僵局,具有探讨价值。

童静怡评议

报告人戴煜雯的报告主题为《数据作为对待给付》。报告人探讨了个人数据作为合同对价的中德学说比较,发现其在教义学上具有正当性基础,但面临来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障碍。德国法上数据对价与撤回权并行、个案判断捆绑行为的思路可供我国借鉴。但同时需谨慎推进其适用,并关注规则设计与场景适用平衡。

戴煜雯汇报

评议人胡志成表示,报告立足消费者保护和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准确介绍了德国法关于个人数据作为对待给付的立法例与学说。胡志成建议,可以考虑借助信息与数据的区分,论证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任意撤回权不构成个人数据作为对待给付的法律障碍。

胡志成评议

报告人郑雯昕的报告主题为《公司责任财产充实的制度保障》。报告人聚焦中德资本缴纳与维持机制,2023年中国公司法改革设定5年出资期限、引入失权制度,德国则以最低资本额和首期缴纳比例保障初始资本,两国均通过失权程序处理出资瑕疵,但在催告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差异,存在不同的法律理念与经济模式。

郑雯昕汇报

评议人邱道鸣肯定报告对责任财产担保体系的完整呈现,指出“资合公司”是理论概念而非实定法形式,并强调比较法研究应关注规范背后法理与政策,分析有限责任原则下资本维持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的意义,还需要注意中德公司法结构差异及德国出资义务相关的补充规定。

邱道鸣评议

王宇佳的报告题目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中德法律比较研究》。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具体条款和案例群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保护竞争者、消费者、市场参与者和公共利益,但利益保护仍以“未扭曲的竞争”为核心。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过于抽象,司法实践采取“权益保护主义”也存在问题,应当转向“行为正当主义”,回归竞争本质,构建更清晰的分析框架以应对新型竞争挑战。

王宇佳汇报

评议人王捷璇认为,该研究系统比较了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UWG)与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范式转型。研究亮点在于揭示了德国集体诉讼制度与欧盟消费者法对中国的影响,对中国在线商业行为规范的技术倾向提出了商榷,并指出了中德法律在AI营销、自动评价操控等数字监管方面面临的挑战。评议人强调德国法上的不正当竞争标准对中国的借鉴价值,同时应当充分注意到欧盟法律对德国的“双刃剑”效应。

王捷璇评议

报告人Nina Heins的报告题目为《中德税收犯罪比较》。报告人介绍,2023年德国有 47884 起税务刑事案件结案,其中 5776 起为逃税案件。中国增值税占税收收入36.8%,税务刑法是国家核心决策的体现。在法律框架上,德国税务刑法规定于《税收通则》,涵盖逃税与自首免罚,过失行为属行政违法;中国则在《刑法》中规定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者处罚严厉且无需实际危害结果。对比来看,两国在规范载体、自首制度、过失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报告还提及中国学界对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系及保护法益方面的争议。

Nina Heins汇报

评议人Sara Mrowetz指出,中德税务刑法在税务犯罪与发票犯罪的区分上存在根本差异。德国仅将发票视为税务欺诈工具(如《税收征收法》第370条),未作明确区分,需实际造成税收损失才构成犯罪;而中国将发票犯罪单独定罪,视其为经济犯罪的起点。当前司法实践中,发票犯罪处罚门槛过低,导致实体企业承担过重责任,而专业造假者却易规避责任。此外,针对第201条第4款,应当通过设定逃税金额上限或自愿披露机制限制其适用,并注意税务刑法需平衡威慑效果与税收基础保护。

Sara Mrowetz评议

第七位报告人是吴璐瑶,报告题目为《法治国家概念在中国的移植与嬗变》。报告人指出,德国的法治国家概念在清末及民国时期通过日本传入中国,并被有机国家学说所曲解,异化为统治工具。新中国成立初期,该概念曾作为整合公共利益的工具发挥作用。1999年宪法推动了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逐步构建起兼具形式要素与实质内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体系。

吴璐瑶汇报

评议人徐湘宜认为,该研究系统梳理了中德法治国家概念的历史演变及差异。研究亮点在于揭示中国法治建设从1999年宪法确立法治原则到功能分化的发展脉络,但存在对1978年后规范演进分析不充分、未深入比较中德宪法审查制度差异、缺乏对政治系统与法治兼容性的实证探讨三方面不足。建议从政治系统内党领导与国家机关的横向制衡、司法体系独立性、宪法作为社会界面的功能、中国特色基本权利理论建构四个维度深化研究。

第八位报告人陈谦的报告题目为《刑事诉讼中的再审制度——中国与德国的比较》。报告人认为中德刑事再审制度存在显著差异。德国严格区分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并限制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启动,体现对既判力和程序正义的平衡;而中国采取“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不区分再审类型且无次数限制,法院和检察院均可主动启动,导致再审程序可能被滥用,既判力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相对薄弱。中国制度虽强调实体正义,但存在审查程序不透明、行政干预风险等问题,亟待改革以平衡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

陈谦汇报

评议人王蕾在肯定论文选题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制度差异的根源剖析。她强调,中国“审判监督程序”实质上融合申诉、抗诉、再审及行政化纠错机制,功能“超载”与目标模糊导致制度运行失衡。这一混合性不仅源于程序设计缺陷,更反映出中国司法体系“修正型法治心态”与德国“限制型法治心态”的根本差异。

王蕾评议

最后,朴法眼对系列报告及评论进行了总结。他充分肯定了研讨发言对中德法律制度比较的深入探讨,建议进一步关注法律条文背后的经济社会逻辑及跨法域的互动,期待未来有更多研究成果涌现,也预祝参与研讨的同学们在学术道路上持续进步。会后,朴法眼为每位报告人及评议人准备了纪念礼物。至此,第22期中德比较法研讨课圆满收官。

朴法眼评议


作者:吕应涛 戴煜雯

摄影:胡志成 邱道鸣 郑雯昕

美编:胡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