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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张栋教授来我院举行学术讲座

2024-10-21 10:28:43浏览

2024年10月17日下午两点,应我院邀请,华东政法大学张栋教授在南京大学浦口校区为我院师生举行了主题为“由反有组织犯罪相关立法看我国刑事程序的修改与发展”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秦宗文教授主持,我院助理教授赵常成、南京林业大学法律系讲师刘宇琪以及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郑巍与谈。

图1:秦宗文教授

图2:讲座现场


一、讲座环节

图3:张栋教授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标志着我国反有组织犯罪进入深入推进、全面实施的新阶段。《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涵盖了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首先,张栋教授以“涉案财物”为切入点,并就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提出完善涉案财物处理制度有助于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实现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发展目标。

其次,张教授谈到,涉案财物的管理是法律实施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公检法机关在案件命名、编号、财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给涉案财物的追踪和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同时,如何界定和处置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也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

此外,在处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定同样重要。如何确保被害人损失得到合理赔偿,以及退赔责任的顺位如何确定,都是司法人员需要细致考量的问题。

另外,张教授指出,在非法集资等案件中,如何确定退赔清偿的方式,确保被害人损失得到最大程度的补偿以及刑法中关于供犯罪所用财物的定义,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界定。除此之外,在反有组织犯罪中,证人保护同样十分重要。他提到,《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证人保护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不公开个人信息、禁止特定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变更身份和安排住所等,以确保证人的安全。

最后,张教授展望了中国未来的法律体系,并期待通过制度层面的不断的实践和完善,《反有组织犯罪法》能够为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来构建一个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反有组织犯罪体系。

二、与谈环节

图4:赵常成助理教授

在与谈环节,赵常成助理教授从涉案财产的角度提出了他的三个观点:第一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5条规定的等值没收制度中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他认为在探讨规范目的时,财产保全应区别于证据保全,等值没收的规范目的,应是没收财产让涉案人员无法继续得利的狭隘目的。第二,在思考《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5条中的非定罪没收这一涉及到刑事与民事的关系问题时,是否应该用民事法律逻辑,值得讨论。第三,《反有组织犯罪》第 49条中,关于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时的处理方式,仍未突破传统的救济方式,赵常成助理教授提出了设立单独救济体系并纳入司法化处理轨道的相关思考。

图5:刘宇琪博士

刘宇琪讲师高度评价了张栋教授讲座内容的系统性、实践性、人文关怀性以及理论前沿性,并分享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她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在强调预防和治理的同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并应注意及时性。此外,涉案财产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权和忠告权缺乏明确程序,行政化色彩浓厚。基于此,刘宇琪讲师建议,检察机关应引导涉案财产证据的收集工作,监督相关强制措施的实施。另外,在审判阶段,涉案财产的处置和犯罪事实应同时审查,在涉案财产复杂的情况下,法院可分开调查,以确保被告对涉案财产的处置有更充分的辩护机会。

图6:郑巍指导员

郑巍教导员从实践出发,深入阐述了反有组织犯罪的侦查活动的复杂性,特别是反有组织犯罪活动办理中电信部门、信贷机构等相关机构协助的重要性。郑巍教导员认为,在扫黑除恶的过程中,如何查清涉案财产确实面临不少困难,但在立法上完善涉案财产的处置也非常必要。

本次学术讲座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新一轮修改的背景下举办的,张栋教授从反有组织犯罪法角度阐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讲座最后,主持人秦宗文教授代表法学院与所有参加讲座的同学,再次感谢张栋教授的到来,并期待张教授再次光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