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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学研究所“中德法学论坛”第151期学术讲座

2024-09-10 16:47:31浏览

图片1:讲座海报

2024年9月5日,应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的邀请,来自德国波鸿鲁尔大学法学院的Peter A. Windel教授为第151期“中德法学论坛”做了题为“为什么要学习德国法?”的学术讲座。

本次论坛由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副所长朴法眼教授主持,中德法学研究所中方副所长冯洁语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李运杨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云晋升助理研究员作为与谈嘉宾。中德法学研究所行政副所长刘青文老师、中德法学研究所中方副所长徐凌波副教授、中德法学研究所2024级硕士研究生、“中国法与比较法”双硕士项目的德国留学生及法学院其他硕士、博士研究生共同参与了此次学术活动。

图片2:讲座现场

讲座伊始,朴法眼教授向Windel教授表示了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并介绍了Windel教授的学术与任教经历。Peter A. Windel教授曾在海德堡大学和哥廷根大学学习法律,1996年在海德堡大学和拜伊罗特大学任教后,被任命为波鸿鲁尔大学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教席教授,并于2006年至2008年担任波鸿鲁尔大学法律系主任。

图片3:朴法眼教授

Windel教授以对学习与教学的深刻反思为起点,由“为什么要学习”引入主题“为什么要学习德国法律”。Windel教授认为,无论是在德国、中国还是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在任何一门学科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必须与主导学科保持一定的批判性距离,以至于能够真正地从学习、接受材料转向独立研究。

Windel教授回顾了19世纪罗马派与日耳曼派之争,强调德国法并非一个封闭的学术体系。他进一步分析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多元性,认为在这一点上中国法与德国法异曲同工。在讲座中,Windel教授还探讨了罗马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在不同文化和时代中的演变,从优士丁尼的瘟疫治理(die Justinianische Pest)到潘德克顿体系的形成再到德国民法典,罗马法的精神和原则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仍具有重要性。

在讲座中,Windel教授讨论了法律结构与教学方法之间的联系,以及法律规范如何从具体的判例中抽象出来,形成普遍适用的法律准则。他指出德国民法典具有十字划分(Kreuzteilung)的特性,并探讨了如何在抽象体系与面向生活的法律适用之间找到平衡。

最后,Windel教授介绍了德国民法典对其他国家民法的进一步影响,对德国民法典的整体框架进行了介绍,并与中国民法典的结构进行对比,指出两者在结构与内容上存在差异。他认为中国民法典的前三编体现了德国当代法律的影响,第四编与第七编则展现了创新的精神,而这些创新来源于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方法。

图片4:Peter A. Windel教授

在与谈环节,李运杨副教授强调,自清末以来德国民法对中国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Windel教授的阐述,我们了解到德国民法典的科学和体系特征是学习德国法的重要原因。李运杨副教授进一步补充中德在民法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以非占有型动产担保为例,德国判例和学者发展出了诸如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制度等,而德国民法典并未对此做出规定。针对这一点,他提出问题,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在中国法律中是否必要?Windel教授回应表示,在之前的讲座中已经探讨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对私人自治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争议。Windel教授不确定动产抵押普遍具有积极的效果。

图片5:李运杨副教授

云晋升助理研究员提出,一些学生认为罗马法已经过时,如何看待这种说法?对此,Windel教授认为,罗马法的意义或其发展的意义并不在于我们回顾历史,而在于它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当德国民法典生效时,这种系统性思维得到了特殊而深刻的发展。云晋升助理研究员进一步指出,不同国家在立法上存在差异,例如中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日本和法国则将其规定在债法总则中,而德国通过单独立法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人撤销权。此外,德国与日本在撤销权的相对无效理论上存在差异。最后,他提出问题,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发展中,是否存在一个最完美的版本?Windel教授回应表示,债权人撤销权目前是破产法的重要话题,并解释了目前日本和法国模式。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哪种版本最好,中国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考量,而不能简单地将自己定位于某一模式。

图片6:云晋升助理研究员

冯洁语副教授认为,本次报告对新生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引论。对于中德所的学生来说,一个问题似乎显而易见:他们应当研习德国法律。探索德国法律的根源是充满趣味的。然而,我们也面临着与日本类似的问题:为什么要借助德国法原理解释中国法?我们还有必要学习罗马法吗?Windel教授回应表示,当人游过河流时,应该时不时地把头露出水面。学习罗马法并非意味着罗马法和当时一样正确,因为今天我们不会贩卖奴隶。如果想成为一名独立的法学家,每个人最终都会被要求创建自己的体系。Windel教授认为,教学的任务并非仅仅是展示一个学生必须全盘接受的体系。法律总是在不断修订,作为学术导师,他的目标是协助学生自己体系化地掌握知识。

图片7:冯洁语副教授

在自由讨论环节,现场同学也向Windel教授就讲座中感兴趣的问题进一步发问,教授逐一进行了解答。

中德法学研究所第151期“中德法学论坛”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